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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纠纷的处理方式: 1、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先行调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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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的评价标准或评价方法,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格。由于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无法协商该部分工程款项的,可参照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承诺,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单据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承认竣工结算单据的,按约定办理。承包方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时,应予以支持。第21条,当事人对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第22条,当事人承诺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一方要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时,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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