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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涉毒犯罪一般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特赦免除处罚;犯罪过追诉时效的,不予追究责任。孕妇涉毒犯罪,可...
孕妇涉毒犯罪不可以免除刑责,但孕妇涉毒犯罪是不能适用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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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涉毒犯罪不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一般不会判死刑。 《刑法》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孕妇涉毒犯罪不可以免除刑责,但孕妇涉毒犯罪是不能适用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孕妇贩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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