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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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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当事人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会不予受理,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在书写复核申请应注意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的证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的时候,要注意写上签收的日期,避免复核期限超过。同时,要注意的是,同意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且不能提起诉讼,所以复核时要写清楚理由,有证据的话要提供证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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