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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1、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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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实有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优先受偿。但需要明确的是,民事执行优先的前提是被告的责任财产受民事执行法院控制,如相应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没有落实,如果法院没有查封、扣押被告责任财产等保全措施,法院也无法阻止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院对被告实施罚款、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在民事判决之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决定已经完成,民事责任的优先权将无法实现。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判决前被羁押的由法院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法律规范来判决,然后若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羁押可以相应的折抵刑期。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刑期可以从被关押开始计算。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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