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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
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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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是指上市公司和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和行为分开,即质权合同和职权设立,将质权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公信,有利于保证质权,加强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2、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另一类是向质押登记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 第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第三、质权合同; 第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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