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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人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等材料。 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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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其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是指上市公司和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和行为分开,即质权合同和职权设立,将质权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公信,有利于保证质权,加强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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