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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最常见的是开庭笔录,在开庭中,除了审判人员,还有书记员,书记员就是专门记录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说了什么,书记员记录的内容就是开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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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对于完善庭审记录方式、整合诉讼资源、提升庭审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做法。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人工记录更具优势。诉讼法规定通过对笔录“阅读”“签字”等形式,弥补书记员记录上的误差和缺陷,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质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有效。 目前,基层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70%左右。这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法庭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或目击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购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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