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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普通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
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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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使得本来就不清晰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变得更加模糊。《担保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同时亦保护着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的这一条含糊的规定,恰恰有违《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限期的延长,即债权人有权决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的长短,有权决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这也就使得保证人什么时候承担保证责任完全掌控在债权人手中,同时也给债权人留有充分的理由来抗辩保证人以超出保证期间而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放弃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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