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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费,根据医疗组织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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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十六、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十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 十八、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优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将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工伤津贴的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长期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十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应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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