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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1、特殊慢性病不设定起付线,参保人员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的治疗费、药费、(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最多报销两次),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
慢性病的医保报销标准是:每年度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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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总额上限3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不同地区可申办慢病门诊的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都有所差别。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病种限额标准暂定为: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限额3000元、冠心病限额2500元、肺源性心脏病限额3100元、类风湿关节炎限额2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限额4500元、脑出血(并发后遗症)限额2600元、脑梗塞(并发后遗症)限额2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3800元、股骨头坏死限额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2500元、精神病限额25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限额2400元、结核病(活动期)限额2500元、癫痫限额18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限额1500元、肝硬化限额4500元、脑垂体瘤限额1800元、强直性脊柱炎限额1500元、支气管哮喘限额2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限额2500元、慢性心功能不全限额2500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暂不实行限额管理。患有以上25种慢性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在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诊,经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审核确认,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鉴定后,其病情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纳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范围。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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