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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慢病门诊的规定

2023-05-05 1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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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青岛市慢病门诊的规定如下: 1、慢病门诊定义:慢性疾病门诊是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心病、慢性胃炎、肾病综合症等慢性疾病的门诊; 2、报销标准:在青岛市,慢病门诊的报销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标准的两倍。具体的报销比例为70%至90%不等,具体的比例取决于医疗机构的级别和诊疗项目的种类; 3、报销范围:慢病门诊报销范围包括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治疗费用、门诊检查费用等。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当地医保部门的规定为准; 4、报销条件:申请慢病门诊报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慢性疾病的确诊、门诊医疗费用的真实、合理、合法、有效、无重复、无虚假等。 在青岛市享受慢病门诊报销的流程如下: 1、确认慢病种类:患者需要确诊自己的慢性疾病种类,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心病、慢性胃炎、肾病综合症等; 2、选择医疗机构:患者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院等; 3、就诊:患者需要凭借医保卡和有效证件,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出门诊处方,包括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门诊特殊治疗费用、门诊检查费用等; 4、报销申请:患者需要在医疗机构的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主要包括填写报销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医疗票据等; 5、报销审批:医保部门会对患者提交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综上所述,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的慢病门诊流程可能会因当地政策、医疗机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享受慢病门诊报销前,建议仔细阅读当地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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