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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1.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5种情形,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第6种情形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继制定了本地“赌资较大”标准。我们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赌资较大”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设定模式: 一、纯数额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作纯粹是赌资数额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1500元以上。 二、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不仅限于赌资的字面解释,而且将具有特定赌博情形的,也解释为“赌资较大”。例如,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盗窃、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与赌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 (1)个人赌资五十元以上或单次押注五元以上的; (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 (3)在车站、公园、菜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目前关于“赌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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