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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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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应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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