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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60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
建议您先申请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伤残等级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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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止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下;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或功能不全,心功能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不知道具体伤残情况,无法知道轻伤二级可以评几级伤残。轻伤二级是法医按照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适用于确定侵害人刑事责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鉴定没有对应关系,不知道具体的伤残情况,无法确定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要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受害人伤情以及经个治疗后的伤残情况,对照标准进行评定。一般而言,轻伤二级或者不构成伤残等级,或者可以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但在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中,仅有个别的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余不够级。
一、工伤分级原则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二、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二、工伤鉴定标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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