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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称为严重不良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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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时是指: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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