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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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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违反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种严重的行为:(1)虐待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经常通过打骂、禁闭、生病不治疗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身体和精神上摧残和迫害未成年子女。(二)遗弃未成年子女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溺婴、弃婴(1)溺婴是剥夺新生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方法有很多。可以表现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行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弃婴是指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在户外的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和客观的不同,弃婴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及时获得救援的地方或场合,表明行为人没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抛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脱离自身监管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以抛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生命为故意内容,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溺婴、弃婴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指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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