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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关系适用《民法典》...
1、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一般是指的存在夫妻关系的时候所生子女,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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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一般是指的存在夫妻关系的时候所生子女,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不得为视为非婚生子女,所生子女的权利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要成为婚生子女需要一定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同意”并没有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但是,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此时由于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所以,所生子女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丈夫对该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继承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同婚生子的法律地位一样继承遗产。
王谦与刘香夫妇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女儿王兰,现在夫妻俩离婚,孩子的抚养又成为夫妻争执的焦点。3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结婚,2002年5月,被告经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被告认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父母两次带小孩上北京治疗,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父母花费重金,为小孩成长费尽心血,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二审法院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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