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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具体讲,它有以下涵义: (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用,票据债务人本应就票据债务负责,若以其为保证人,对增加票据信用毫无意义,故法律一般不允许票据债务人为保证人。如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担任保证人。付款人在承兑前并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也可以为保证人。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特定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并非限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均得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保证其票据债务的履行。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虽有其独立性,但须以有出票行为为前提,因而从这一角度看,它是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按法定方式为之,否则无效 (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保证的成立按法定的方式在票据上为之即可生效,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后手的同意,因而为单方行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一般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票据保证除被保证的债务因形式要式欠缺而无效外,被保证的债务即使实质上无效,票据保证仍有效成立。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我国《》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天。而国外,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
汇票保证可按以下标准分类:(1)所有保证和部分保证。票据金额的全部保证是全部保证的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保证是一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担保。(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一个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件并由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后者不记载保证文件,只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中国记载保证文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中国票据法不承认微型保证的效力。(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是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能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我国只有简单的保证,即使保证人有条件,也被视为未记载,简单的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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