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委托他人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对应的人通常被称为著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经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一、隐名股东和第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在有名股东预约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即与有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的第三者负连带责任。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应了解或了解此事实,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经作为股东实际行使权利,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部承担法定股东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也没有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没有实际享受股东的权利,有名的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利益不知道。此时,双方关系名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是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以根据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80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