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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的程序: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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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程序: 1、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作出受理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给予理由;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5、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6、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8、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列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付,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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