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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工伤认定一般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之内作出。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60天后还是没有出结果,申请人可以到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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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定决定在几天内进行:工作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时效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作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进行工作认定决定,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作认定申请应当在15天内进行,工作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认定决定送达工作认定申请人和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认定为工伤事故或视为工伤事故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工伤证发行,不征收费用。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完整病历材料、检验报告等。;(3)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对人社局工伤认定时限作出了规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把《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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