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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伪劣商品如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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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是:生产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四种行为:(1)掺掺假。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货。(2)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实产品,表现为伪造或冒用产品质量认证及其认证标志生产或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冒充不合格产品。这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假冒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掺杂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确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和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假冒伪劣产品是指以没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这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后的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价值金额以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货物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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