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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1-11-08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掺杂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确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和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假冒伪劣产品是指以没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这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后的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价值金额以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货物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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