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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殊侵权纠纷的特点、法律应对方法

2024-12-01
在侵权纠纷中,除了普遍的侵权行为外,还存在着一些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这些特殊侵权纠纷包括: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 产品责任纠纷;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 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如果一个人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品,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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