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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七种:1。支付或收受现金贿赂;2、支付或收受各种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费、劳务费等)。),红包、礼品等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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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1)给予或回收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用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返还给对方公司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格。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形式之一。它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账户外的秘密,这意味着没有依法设立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户、转入其他财务账户或伪造账户。二是根据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发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产,按比例折算的话,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支付对象大多是对方公司和对方公司的主管人员,经营者,但也有促进交易的人。(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与回扣的区别在于,不一定与商品(服务)的价格有关,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的一种,因此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中,没有必要暗中将账外作为必要的东西,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很多。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没有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得百货商店的销售权,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获得独家销售权。(3)以清算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为了联系对方的经营者,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为了更好地回避法律,经营者也采用金钱以外的方式间接受贿。例如,医疗设备公司以调查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出国旅行,所有费用都由其承担。(4)违反赠送现金,物品行为赠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引诱交易的相对人进行交易,为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对象的另一个经营者或消费者。 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物的行为也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但是,除了小额广告礼物,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属礼物。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5)非法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人的劳务报酬。收取非法佣金主要表现为偷偷给予,双方都不到账,中间人一般没有合法经营资格,也就是说中间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即使到账,也不会被记入劳务所得科目,而是被记入其他所得科目。比较明显险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没有保险代理资格的公司支付费用。另外,以给付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推销质次价高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对此种行为要一并处罚。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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