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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七种:1。支付或收受现金贿赂;2、支付或收受各种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费、劳务费等)。),红包、礼品等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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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以回扣的方式给付买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是一种最常见、最原始的商业贿赂行为。通常由一方在销售商品时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它与折扣比较容易混淆,而且违法当事人也往往将回扣说成折扣,或者以折扣的形式掩盖回扣的实质。两者虽然都是卖方给付买方的,都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但折扣与回扣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财务处理手法不同。给与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入账,而回扣只能在账外暗中给与和接受,当事人通常采用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它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方式,掩盖涉及回扣的款项或实物的真实情况,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真实的记载。是否在账上明示是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如某医院在收取某医药公司的一笔药品返利款时,如果在财务账处理中如实记载,冲减购销成本,就是折扣。如果不入账,或者虽然入账,但列入了其他收入科目,就应认定为回扣。 2、给付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回扣只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而不能给付对方单位经办人。回扣既可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也可能给付对方单位主管或者经办人员,归个人所有、占有、使用或者处分。 二、一方经营者以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给与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种贿赂方式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规避性,往往容易与正常的佣金相混淆。区别的关键是接受佣金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独立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给与和接受双方是否将佣金情况如实入账。正常的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中间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但这个中间人必须不依附于交易双方独立存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经营资格的经纪人,当事人给与中间人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与和接受佣金都必须如实入账,并依法纳税。否则,就应以商业贿赂行为论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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