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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如下: 一、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上交相关证据。 二、...
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过程如下: 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有关证据。 二、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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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视为撤回诉讼;2、自诉人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但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知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知,判决公告后向其他共同侵权人就同事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处理: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需要取得证据才可以立案。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不应受理案件申请,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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