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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处理: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需要取得证据才可以立案。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您需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如果已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如果因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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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不应受理案件申请,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备案程序的最终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非立案决定。对不具备立案条件,但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过程如下: 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有关证据。 二、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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