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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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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对适用公告送达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包括三种形态,即“传统公告送达”、“数据公告送达”、“数字公告送达”。 一、传统公告送达 “传统公告送达”是指在传统的纸质报刊上刊登公告内容进行,符合法定期限后视为送达。送达后,承办法院应将传统纸质报刊存档入卷。 二、数据公告送达 2010年7月1日,由《人民法院报》推出的《法院公告特别送达邮寄专用》(又称“法院邮签”),明确将公告送达的数据刊登在“法院邮签”上,明确表示只有这些具体数据为有效的送达。 三、数字公告送达 近几年来,“互联网+”已经改造影响了多个行业。“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 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 阔的网络平台。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社实现了传统、数据、数字传媒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缩印本)》、公告查询数字系统同步刊登的新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对适用公告送达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包括三种形态,即“传统公告送达”、“数据公告送达”、“数字公告送达”。 一、传统公告送达 “传统公告送达”是指在传统的纸质报刊上刊登公告内容进行,符合法定期限后视为送达。送达后,承办法院应将传统纸质报刊存档入卷。 二、数据公告送达 2010年7月1日,由《人民法院报》推出的《法院公告特别送达邮寄专用》(又称“法院邮签”),明确将公告送达的数据刊登在“法院邮签”上,明确表示只有这些具体数据为有效的送达。 三、数字公告送达 近几年来,“互联网+”已经改造影响了多个行业。“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 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 阔的网络平台。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社实现了传统、数据、数字传媒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缩印本)》、公告查询数字系统同步刊登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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