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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物账目或者不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由其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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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二)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五)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予以处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实际,结合上一年度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和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报指出的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行业和岗位情况,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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