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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进看守所已15天没出来不要着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不予批准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 ...
具体取决于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在拘留中心;行政拘留,在拘留中心。一般来说,15天的拘留期大多是行政拘留。也就是说,绝大多数15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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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送进拘留所的那天算起。 进去拘留所之后,你就像军训一样了,所内会有固定的时间安排表,包括什么时候起床、什么时候睡觉、什么时候工作、什么时候娱乐,都一清二楚,而且都要严格遵守,一般来说,在拘留所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拘留分成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虽然都是公安机关对你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这两种拘留给你的影响显然是不一样了。行政拘留既然加了行政两个字,说明对你的只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
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天的,应当报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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