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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不需要办理逮捕手续,也无需变更羁押场所,由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理由是罪犯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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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其次,一般来讲,发现犯罪行为后,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或审判,甚至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甲于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11日取保候审。可见,其缓刑的监督考察已于2008年12月9日被另一种强制措施阻却,缓刑考验的期间就此中断,所以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认定其缓刑考验期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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