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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能逮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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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其次,一般来讲,发现犯罪行为后,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或审判,甚至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甲于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11日取保候审。可见,其缓刑的监督考察已于2008年12月9日被另一种强制措施阻却,缓刑考验的期间就此中断,所以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认定其缓刑考验期已满。 因此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撤销缓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依法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该规定可以得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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