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
法定劳动争议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除名、辞职、辞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确认劳动关系;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诉讼包括以下纠纷:(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而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九)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相关延伸】问:如何起诉劳动报酬?回答:追索劳动报酬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出具借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建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