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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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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到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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