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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行为。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
违法。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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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行为。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过度检查违法,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所谓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让患者接受多余的,与自身病情无关的,不属于对诊断出患者病情有帮助的检查。
1.判定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当事人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定的,应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由医疗机构返还相关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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