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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
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行为。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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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医院有过度检查的情况,则患者是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确认。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由医疗机构返还相关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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