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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违反劳动合同法情形是: (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1、专项培训实践中是以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为准的,如果没有,一般不认可该数额; 2、有了培训还要有约定“服务期”,只有服务期没满辞职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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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无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各地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仅限于:1)违反服务期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两种情况。 就你所讲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是就服务期约定了违约金。但根据上海市的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仅可以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话,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只能约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约定由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不受限制: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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