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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

2023-07-20
(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相关法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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