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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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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海事争议案件2000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四)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五)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六)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七)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八)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九)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十一)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十二)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相关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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