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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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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一)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二)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对应当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劳教所是否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入所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对被决定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有无相关凭证: 1.新收容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2.被收回所内执行剩余劳教期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批准手续; 3.从其他劳教所调入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审批手续。(三)劳教所是否收容了不应当收容的人员。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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