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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双方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争议焦点在于致害人行为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此类竞技性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结果均无过错。当事人双方也都是成年人,对竞技体育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结合本案,在足球比赛中,俩人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鉴于对方受伤确实与您的行为有关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足球运动根据其运动规则,运动员之间随时都处在身体碰撞的不确定危险中,参与其运动的人员对危险和可能的损害都应当具有预见或认知,参与运动的行为人参与足球运动即视为行为人同意自愿承担危险,对运动产生的身体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一般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此即为该类运动在法律上的自冒风险规则。但是,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扔球人负主要责任,具体要看当时的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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