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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赔偿金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因为事故,赔偿给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那么依法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不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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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确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为一方个人财产。经济补偿金包含有工资性质的内容,但又不等同于工资,其特殊之处在于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因此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对该费用的处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处理原则,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发放到夫妻一方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本工作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个人财产。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工作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离职经济补偿金,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但又不同于工作、奖金等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经济赔偿金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因为事故,赔偿给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那么依法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般的财产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2001】263号)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进行认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律师建议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从公平、合法、合理的角度处理时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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