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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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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犯罪场所。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以犯罪场所为主,住所为辅的制度。一般来说,犯罪地法院审理后,当地派出所已将其送往附近监狱。《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法院执行案款发放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1、我父亲可否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秋收时土地上面的所有物。如果不可以,可否申请王的儿子偿还债务(王下落不明)答:可以要求收获土地上的庄稼--但不能影响他人的基本生活。不能叫儿子还债。2、判决以后执行有期限吗?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申请强制执行。3、在执行时是否还需要交执行费用?如果交请问是多少?答:具体由法院定。4、在判决后王仍然不偿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其强制执行扣押土地所有物。答:同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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