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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宣告缓刑后,法院应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达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或者社区、公安机关。如果执行通知书已经寄回老家户籍地司法机关,当事人可以先到经常居住地司法部门开具接受证明,然后持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拿回执行通知书,交回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执行即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工作函,将执行通知邮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进行执行。经常居住地,指当事人已一年以上居住的县区。
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死刑的执行分两种,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当然也是依照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就近收监执行原则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也是在判决地的执行。所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而都不是遣返户籍地执行。也没有所谓的执行一段后在遣送户籍地执行的制度。但是如果是被判缓刑或者是管制的话,一般是要在犯罪分子的住所地执行,实践中一般都是把执行通知所送到犯罪分子的户籍地,有当地的公安机关来执行。
1、当犯罪分子在外地犯罪被捕判刑之后,就需要执行判决处罚。对于判缓刑的人来说在哪里执行是很有必要弄清楚的。缓刑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缓刑罪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是有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2、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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