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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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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人员、享受供养亲属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的五级至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至正常。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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