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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固定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拥有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以内开始营业。开业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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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总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的在华总资产,其计算方法如下:在华总资产=总资产-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放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境外投资。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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