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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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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 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 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 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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