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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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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 (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明确的要求。证据被提供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严格的辨认和核实。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按其规定办理。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 (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明确的要求。证据被提供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严格的辨认和核实。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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