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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风险。严格的来说,正规的大公司款项往来都严格按照合同来做的,合同中是分公司,那么费用发票都应该分公司来开。如果总公司有授权由总公司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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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代付货款是没问题的,发票仍然开给总公司就可以了。 至于后续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往来款的做法,由他们自行处理。如果你们仍有担心的话,可以要求子公司出具一份代总公司付款的声明就可以了
税法要求,付款时必须保持合同主体、付款流、发票流一致,否则面临认定为虚开的税务风险,进项税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详细答案见 2014年39号公告解读: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规则的协调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 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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